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481号
原告:***,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塘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5A4AXU,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花园路660号。
负责人:李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729E,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A201。
法定代表人:万君伟,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峰,男,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区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014456789P,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长江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秋蓉,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晨,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塘分公司、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区财政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符爱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许 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