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罗塘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269号
原告:***,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塘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花园路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5A4AXU。
主要负责人:李剑,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729E。
法定代表人:万君伟,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峰,男,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塘分公司、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计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理
书 记 员 董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