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民终1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729E,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技城创研港2A201。
法定代表人:万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迎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725084996,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典雅商业广场4幢1-5层。
主要负责人:王明书,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匡,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人寿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人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人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损坏系外墙脱落导致。根据案涉车辆的损坏情况可以看出,车辆前、中、后3个部位都有损坏并进行修理,而人寿公司提供的照片中显示的太湖明珠苑33幢14楼阳台底部的粉刷层仅有一小块缺失,不足以造成数米长的车辆前、中、后不同部位和立面发生损坏。一审法院仅依据车主邱尉峰自述的报案内容及修理位置进行确认,明显不符合常理。二、高正公司已经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且根本没有能力检查到14楼阳台下部小块粉刷层是否有脱落危险,明显没有过错。三、脱落的粉刷层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位,不属于高正公司管理、控制的范围,高正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案涉阳台粉刷层脱落部位涉及的业主承担责任。首先,阳台在构造上以及利用上均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并具有排他性,属于物权法所称的专有部分;其次,脱落的粉刷层所涉阳台上,业主安装了不锈钢护栏,不能排除安装护栏导致粉刷层松动,而案涉粉刷层位于业主阳台下方,该业主完全能够发现并有义务排除危险。四、车主邱尉峰应承担相应责任。邱尉峰与高正公司签订了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其应当将车辆停放于划线的专用停车位,其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寿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中人寿公司提交了高正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人寿公司在事故现场勘查的车损照片及律师到现场拍摄的照片和一段录像,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以下事实:33幢14楼阳台底部粉刷层有缺失,而停放在33幢14楼下方位置的案涉车辆受损部位残留物体与粉刷层脱落物一致,且由于高空坠物通常会发生溅射致使标的车辆车顶、尾灯、前机盖多处受损。二、车主邱尉峰将案涉车停放在了物业划线的临时停车位上,不存在乱停放的问题,故车主没有过错,对车损不承担责任。三、本案适用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即高正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高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四、案涉太湖明珠苑是个老小区,从人寿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各个楼层很多地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修修补补,建筑物有脱落的情况,高正公司可以预见,也应当重点防范、巡查、治理,但是高正公司反而在很有可能发生脱落的危险区域划线临时停车位,也未进行妥善管理,本身存在严重过错,高正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自己已尽到了相关义务,在本起侵权损害中没有过错。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高正公司支付人寿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21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1日下午,邱尉峰所有的苏DB××××小客车停放在太湖明珠苑小区(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6号)停车位。小区33幢14层外墙剥落,将案涉车辆的车顶、尾灯、前机盖等部位砸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显示报警内容为:“汽车停在楼底下,高层的外墙剥落,砸坏了报警人的汽车,要物业赔偿”。事故发生后,苏DB××××号小型汽车在常州宝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进行了修理,修理金额为21450元,该笔款项由人寿公司直接向常州宝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常州宝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人寿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8月18日,被保险人邱尉峰与人寿公司签署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另,高正公司与太湖明珠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第四项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包括户外墙面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邱尉峰系太湖明珠苑业主,与高正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邱尉峰作为业主,按时向高正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邱尉峰另外与高正公司签订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一份,租赁期限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合同约定高正公司将地面车位租赁给邱尉峰,邱尉峰、高正公司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在合同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系因外墙面剥落导致,因高正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邱尉峰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邱尉峰根据保险合同直接要求人寿公司赔偿,人寿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21450元。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人寿公司因此取得追偿权,其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邱尉峰。因
高正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由高正公司赔偿214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一审法院判决:高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寿公司赔偿款214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高正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寿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常州宝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涉车辆维修费,且其与案涉车辆车主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故人寿公司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代位行使邱尉峰对高正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井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记载、案涉车辆车主邱尉峰的陈述及人寿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照片,足以认定案涉车辆确系因外墙面剥落致损。另外,高正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理应负责小区户外墙面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由于高正公司未尽到维护义务致使业主车辆受损,其对案涉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邱尉峰根据与高正公司签订的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将车辆停放在高正公司设定的停车位没有过错,故邱尉峰对案涉事故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高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元,由上诉人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小英
审判员  尤建林
审判员  沈超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芫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