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24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告:江西远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孙坊镇徐埠村委会大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G4DM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远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计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24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告:江西远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孙坊镇徐埠村委会大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G4DM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远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计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