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24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告:江西远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孙坊镇徐埠村委会大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G4DM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远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计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24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告:江西远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孙坊镇徐埠村委会大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G4DM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远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计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