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5721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婕,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昭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玮,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雪峰,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赵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鑫,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珍,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湡水经济开发区纬三路淮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姚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玮、北京***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