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行终1455号
上诉人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因诉乐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行初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庆
审判员***
审判员*旭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