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784执1251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将军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6457630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付款279475.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业务庭的移交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除扣划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09.9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在6228××××9476账户存款4224.65元;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水口支行6217××××8026_156_1账户存款976.7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代寺镇支行6065××××1994账户存款373.99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釜江大道支行账户存款6065********账户存款410.21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4执1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