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784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址山镇将军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6457630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支付案款108978.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以110513.09元为限额分别于2022年3月31日对权属***在开平农村商业银行的8001××××0914账户(已扣划602.7元),于2022年4月28日对权属***在开平农村商业银行的8001××××2579账户(已扣划1215.1元)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权属***在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149.04元、177.3元。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对权属***名下的粤J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档案、粤J7××**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名下的粤J5××**号牌轿车档案予以查封,属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综上,本次执行到位金额2144.14元。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784执1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