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4民初485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将军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208476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