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595号
原告: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以东、南三环以南***广场3幢1**13层1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芸,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生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会计,2018年8月12日原告代为被告个人垫付了50万元税款(有借条为证),期间被告偿还了8万元借款,下欠42万元至今未还。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告公司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只得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原告归还借款4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有效联系方式及地址,经询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待其明确被告准确地址后再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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