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595号 原告: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以东、南三环以南***广场3幢1**13层1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芸,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生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会计,2018年8月12日原告代为被告个人垫付了50万元税款(有借条为证),期间被告偿还了8万元借款,下欠42万元至今未还。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告公司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只得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原告归还借款4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有效联系方式及地址,经询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待其明确被告准确地址后再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