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4022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7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被告西安知信电力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