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025号 原告:***,男,住湖北省。 被告: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