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025号
原告:***,男,住湖北省。
被告: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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