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392号 原告: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悦熙广场2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6002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原告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21]3297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诉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109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