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2906号 申请人: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3幢B0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HH2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悦熙广场2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6002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 法定代表人:杨部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21号凤城庭院16-10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7329565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荷塘村都***产业园二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11MA4R5E16XG。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万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月 代理书记员  舒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