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王某某、王某某等与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1317号 原告:***,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开发区12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第三人: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冀州市创业玻璃钢防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