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市顺之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12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2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顺之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安市华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慧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王明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被告:和某某,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市顺之畅物流有限公司、临漳县慧康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市华腾物流有限公司、杨某某、和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