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翎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723号
原告:成都锦鸿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聪,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锦鸿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锦鸿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鸿源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锦鸿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4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 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