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345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肖艳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军,男,系该公司行政总监。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翎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印,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翎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西安翎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西安翎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原告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反诉原告西安翎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 君
二〇二一年 五月 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党 鹏 英
书 记 员 贺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