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广吉电气有限公司、西安华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1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高开区桂平路****。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糜家桥小区****楼101iv>
法定代表人:戴永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广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豫032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40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小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