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华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新聚融电容器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1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坤,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新聚融电容器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聚融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戴永然,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国际一期2-10609。             
法定代表人:戴永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日作出,020年10月20(2020)陕01131122民初1928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被申请人西安聚融电容器有限公司,西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0393,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后本院分别对被申请人西安聚融电容器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泾环南路支行6105XXXXXXXXXXXXXXXX_1账户,对被申请人西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泾环南路支行6105XXXXXXXXXXXXXXXX_1账户予以冻结,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西安新聚融电容器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聚融电容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泾环南路支行6105 XXXXXXXXXXXXXXXX _1账户价值970393.4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被申请人西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泾环南路支行6105 XXXXXXXXXXXXXXXX _1账户价值10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圩  垚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康      黎
打印:宋  延       校对:宋  延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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