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纳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众太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1民初2227号
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工业园区(南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8272421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纳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A栋7-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242646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众太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M0N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国泰路18号附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D35G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纳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众太亿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 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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