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5185号
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工业园区(南自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肖益。
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