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晟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7246号
原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晟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通和桂园东区西门S-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晟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