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21民初231号
原告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泰州市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杞县。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原告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一景观地,欲升级改建室外温泉及水上乐园景观绿化小品。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施工地面树木物品的拆移和拆除方案,被告负责拟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书并报原告审批,后在原告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没有提供施工地面树木物品的拆移和拆除方案,被告没有拟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书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施工,将原告培育七年之久的绿化景观树、室外游乐园设施、地形景观损坏殆尽,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本院认为,经查明,庭审中原告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委托的代理人的资格等事项不够完善和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原告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