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4财保49号
申请人:中宏科创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7GH9N67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敏迪智谷大厦2号楼704室-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4WQG5B0E,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建设西路北侧螺河东侧中海豪园三座一单元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粤明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建艺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LQK20,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卫康路199号1栋4层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宏科创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粤明绿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宏科创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账号:7341********)中的存款;2.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明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账号:3990********)中的存款;3.以上冻结金额以2507030.51元为限。
申请人中宏科创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0602210017128120240000××××)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宏科创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广东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账号:7341********)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广东粤明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账号:3990********)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冻结金额以2507030.51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宏科创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