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5375号 原告:***,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