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

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民初字第1972号 原告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女,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