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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历行初字第150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济南市历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