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3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历行初字第150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济南市历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解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玮,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