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3475号
原告: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号海尔时代大厦23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5元,由山东科洋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