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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1财保566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山区和平路16号。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号车一辆,保全价值4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4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号车一辆。 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