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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苏州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6201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常州某某公司,住所地常州。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某公司、常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