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2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88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回案件款2280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的车辆档案信息,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未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