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6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窑村11组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张家村1号楼独立商业楼二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88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开户信息,未能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保险、证券、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张家村对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