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26民初2597号之一
原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西部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中建某公司、中建西部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西安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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