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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智恒达慧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26民初2597号之一 原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西部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中建某公司、中建西部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西安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