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4民初9659号
原告:西安明丰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沣京预拌厂,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代表人:***,该厂经理。
被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明丰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沣京预拌厂、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明丰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00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