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5民初3760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顺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顺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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