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第九有限公司

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819号
申请人:西安明丰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街XX巷XX号。
法定代余晓庆,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沣京预拌厂。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园XX路。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村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严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城XX号楼XX楼XX房。
法定代表人:李勇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明丰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沣京预拌厂、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明丰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沣京预拌厂、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9000元,申请人西安明丰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保全事项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明丰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沣京预拌厂、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9000元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沣京预拌厂、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9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巨西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锐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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