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第九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中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10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李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严生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陕0104财保13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474351.6元的财产。申请人中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为此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474351.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淑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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