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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1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商贸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现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丹阳市远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中山路100号兰陵人民公寓二单元502室。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金坛市人,住金坛市,现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丹阳市司徒镇飞翔青虾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大吴塘水库。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丹阳市远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司徒镇飞翔青虾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4月15日止的占用费51208.22元。2、***、丹阳市远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司徒镇飞翔青虾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及占用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3、案件受理费959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13110元,执行费61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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