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6533号
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C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与未央路十字旺景国际大厦1栋1单元10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