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财保11号
申请人:宜春市双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国际商贸城84栋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653731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金财,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宜春缘秀华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318号步步高宜春广场5层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M1H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春市双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秀、宜春缘秀华娱乐发展有限公司41800元。宜春市双丰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购买41800元诉讼保全责任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2017年9月13日,宜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市双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秀、宜春缘秀华娱乐发展有限公司418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