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华茂封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24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华茂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华茂封头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0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华茂封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