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3808号
上诉人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6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婧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薛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