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245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华茂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华茂封头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华茂封头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华茂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23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71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由宜兴华茂封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