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与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靖江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故为方便案件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与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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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