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943号
原告:山东烽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天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EM8840J
法定代表人:任玉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超,山东烽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3503589R
法定代表人:高助忠,总经理。
被告:河北宝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0526883456
法定代表人:张忠孝,总经理。
第三人: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化工产业园内鲁西集团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9031149XN
法定代表人:张德厚,总经理。
原告山东烽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河北宝成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烽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烽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烽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山东烽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