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民初2365号
原告: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A座18层20N。
法定代表人:陈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鞍千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泰中恒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付 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