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

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与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刚。
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达民。
被执行人:无锡焦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无锡市南站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达民。
申请执行人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湘0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3517500元(剩余利息以14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10.05%/年的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万元;三、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有权就无锡焦化合法持有的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10000万股股权在上述债务范围内行使质权,无锡焦化在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行使质权不足以抵偿众达炭材欠付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的债务时,对不足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89873元,由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本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因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本院不再对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苏B×××××汽车5辆。本院已于2019年3月8日查封上述车辆,但至今未实际控制。
3.本院于2019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居住地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9日轮候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
4.本院于2019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居住地无锡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焦化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发现被执行人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在泰兴协联众达化学有限公司持有29.32%股权,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至泰兴协联众达化学有限公司冻结上述股权,于同日至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上述股权,并请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冻结情况。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无锡焦化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蔡明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