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德展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1民初459号
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运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城晨,系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存,系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德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德展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9年3月25日14时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德展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90元,减半收取3795元,保全费2630元,共计6425元,由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凯